国食药监械[2004]97号
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规定,现将《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予以通告。
该目录亦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sfda.gov.cn/或者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http://www.cmdi.gov.cn/查询。
附件: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